medium修正地政法系
都市計畫法 第 11 條
2020-01-01 → 2021-05-26
都市計畫法 第 11 條 條文用語微調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四、
修正前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
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地區。
四、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修正後(現行)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