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民刑法系

民事訴訟法31-2

2020-01-01 2023-11-29

民事訴訟法 第 31-2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