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民刑法系

憲法訴訟法4

2020-01-01 2025-01-23

憲法訴訟法 第 4 條:期限由 (無) 改為 二個月

結構化變動

期限
(無)二個月

修正前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修正後(現行)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