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民刑法系
憲法訴訟法 第 4 條
2020-01-01 → 2025-01-23
憲法訴訟法 第 4 條:期限由 (無) 改為 二個月
結構化變動
期限
(無)→二個月
修正前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修正後(現行)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