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地政法系
都市計畫法 第 10 條
2020-01-01 → 2021-05-26
都市計畫法 第 10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刪除)三、
修改款項
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
之地區。→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五、
新增款項
(無)→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三、
修正前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
之地區。修正後(現行)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