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地政法系

都市計畫法10

2020-01-01 2021-05-26

都市計畫法 第 10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刪除)三、
修改款項
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 之地區。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五、
新增款項
(無)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三、

修正前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
    之地區。

修正後(現行)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