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民事訴訟法182-1

2020-01-01 2021-12-08

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新增 2 款

結構化變動

新增款項
(無)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一、
新增款項
(無)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二、

修正前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
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修正後(現行)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