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236-2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236-2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 受理其上訴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逕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 決。但當事人於第一審對於該程序誤用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 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上訴審程序之規定為裁判 。 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
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