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地政法系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 條
2020-01-01 → 2023-02-08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 條:比例由 (無) 改為 二分之一、比例由 (無) 改為 三分之一
結構化變動
比例
(無)→二分之一
比例
(無)→三分之一
修正前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並應由地 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修正後(現行)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