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稅務法系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2-1

2020-01-01 2024-08-0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1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 工具號碼。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二、
刪除款項
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 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刪除)三、
新增款項
(無)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 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三、

修正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四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
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
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
別資訊併同存證。
前項所稱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
    合作機構會員號碼。
二、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
    工具號碼。
三、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
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

修正後(現行)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四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併同存證。
前項所稱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
二、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
三、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
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