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2 條
2020-01-01 → 2021-09-29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2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刪除)五、
新增款項
(無)→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參考。五、
修正前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 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修正後(現行)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參考。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