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勞動法系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22

2020-01-01 2021-09-29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2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刪除)五、
新增款項
(無)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參考。五、

修正前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
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修正後(現行)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參考。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