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民刑法系

刑事訴訟法67

2020-01-01 2023-05-03

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期限由 五日 改為 十日

結構化變動

期限
五日十日

修正前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修正後(現行)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