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2020-01-01 → 2023-12-27
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刪除)一、
新增款項
(無)→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
修正前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修正後(現行)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