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236-1

2020-01-01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236-1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
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