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商事法系
商標法 第 70 條
2020-01-01 → 2022-05-04
商標法 第 70 條: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
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
關之物品。→(刪除)三、
修正前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
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
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
關之物品。修正後(現行)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