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12-1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12-1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 影響。 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 更行起訴。
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