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刑事訴訟法303

2020-01-01 2023-06-21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一、
修改款項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二、
修改款項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三、
修改款項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四、
修改款項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五、
刪除款項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刪除)六、
修改款項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七、
新增款項
(無)對於被告無審判權。六、

修正前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修正後(現行)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