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259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259 條:新增 1 款、刪除 2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因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刪除)二、
刪除款項
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行言詞辯論。→(刪除)三、
新增款項
(無)→原判決就欠缺實體判決要件之事件誤為實體判決。二、
修正前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
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
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因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
三、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行言詞辯論。修正後(現行)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欠缺實體判決要件之事件誤為實體判決。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