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地政法系
都市計畫法 第 64 條
2020-01-01 → 2021-05-26
都市計畫法 第 64 條 條文用語微調
結構化變動
修改款項
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
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
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三、
修正前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
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
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
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
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修正後(現行)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