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230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230 條:金額由 新臺幣四十萬元 改為 (已刪除)、金額由 新臺幣四十萬元 改為 (已刪除)
結構化變動
金額
新臺幣四十萬元→(已刪除)-100%
金額
新臺幣四十萬元→(已刪除)-100%
修正前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 ,亦同。
修正後(現行)
前條第二項之訴,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者,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追加之新訴或反訴,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前項情形,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地方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