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12-3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12-3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 分。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
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