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廢止民刑法系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條
2020-01-01 → 2022-06-22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條 經修法刪除
修正前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利代理人者。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
訟代理人:
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及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於前二項準用之。修正後(現行)
(刪除)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