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憲法訴訟法 第 33 條
2020-01-01 → 2023-06-21
憲法訴訟法 第 33 條:刪除 2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刪除)五、
刪除款項
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刪除)七、
修改款項
憲法法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
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憲法法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八、
修正前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
、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六、主文。
七、當事人陳述之要旨。
八、理由。
九、年、月、日。
十、憲法法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
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修正後(現行)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憲法法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