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交通法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9

2020-01-01 2022-06-1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9 條:等 4 項金額;新增 1 款、刪除 1 款

結構化變動

金額
新臺幣六千元新臺幣七百五十元-87.5%
金額
三萬元一千五百元-95%
金額
(無)新臺幣九千元
金額
(無)三萬二千元
刪除款項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 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刪除)一、
修改款項
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 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二、
新增款項
(無)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一、

修正前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
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
    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
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後(現行)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