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修正地政法系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7 條
2020-01-01 → 2023-02-08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7 條:等 5 項期限調整
結構化變動
期限
一日→三十一日
期限
(無)→一百十年
期限
(無)→二十七日
期限
(無)→一百十二年
期限
(無)→十日
修正前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 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 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 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後(現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