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
2020-01-01 → 2021-06-0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新增 5 款、刪除 4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刪除)一、
修改款項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二、
修改款項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三、
刪除款項
以藥劑犯之者。→(刪除)四、
刪除款項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刪除)五、
修改款項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六、
修改款項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七、
刪除款項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刪除)八、
新增款項
(無)→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一、
新增款項
(無)→以藥劑犯之。四、
新增款項
(無)→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五、
新增款項
(無)→攜帶兇器犯之。八、
新增款項
(無)→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九、
修正前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現行)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