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修正民刑法系

中華民國刑法222

2020-01-01 2021-06-0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 條:新增 5 款、刪除 4 款

結構化變動

刪除款項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刪除)一、
修改款項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二、
修改款項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三、
刪除款項
以藥劑犯之者。(刪除)四、
刪除款項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刪除)五、
修改款項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六、
修改款項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七、
刪除款項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刪除)八、
新增款項
(無)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一、
新增款項
(無)以藥劑犯之。四、
新增款項
(無)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五、
新增款項
(無)攜帶兇器犯之。八、
新增款項
(無)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九、

修正前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現行)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公開版次 + Wayback 歷史快照;結構化萃取由 packages/law-diff 完成,未涉及人工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