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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365 · 賣家視角

客人瑕疵主張時效查詢

客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於通知後 6 個月、或交付後 5 年消滅。輸入時間,看客人還有多少時間可以對你主張。

輸入交易時間資訊

5 年時效從這天起算。

客人依民法 §356 通知瑕疵的日期(書面、Email、客服紀錄等)。從這天起算 6 個月時效。尚未收到通知留空。

勾選後 6 個月期間不適用,客人只受交付後 5 年限制(民法 §365 II)。法院實際是否認定為故意不告知,看個案事證。

法源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 §365(pcode B0000001 / flno 365,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經營者提醒:客人時效尚在時,建議走和解 / 調解或正式答覆;時效已消滅可主張時效抗辯(但客人若主張你故意不告知瑕疵,6 個月期間不適用,仍可能受 5 年限制)。涉及訴訟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