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消費爭議模組J0170001/19 ✓ verified
消保法 §19 · 賣家視角
鑑賞期適用判定
客人主張依 §19 七日鑑賞期解約。本工具自動判定交易類型、§18 告知狀態、§19 III 但書 4 個月上限、§19 I 但書七種例外情事,告訴你客人這次能不能成立。
法源
§19 I: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19 III: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保護法 §19(pcode J0170001 / flno 19,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經營者提醒:§19 解除權不成立不代表客人沒得主張 — 商品本身有瑕疵時仍走民法 §354–365 瑕疵擔保。本工具只判 §19 鑑賞期這條路徑。涉及訴訟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