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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 §43 II · 賣家視角
15 日妥適處理期限追蹤
消保法 §43 II:「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之。」逾期未妥處 → 客人可向消保官升級申訴(§43 III)→ 不成再走調解(§44)。本工具算到期日並列出剩餘天數。
法源
§43 I: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43 II: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43 III: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 §43(pcode J0170001 / flno 43,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經營者提醒:§43 II「妥適處理」不等於「給客人想要的答案」,但要有實質回應(不能已讀不回)。建議書面紀錄回覆內容、回覆日、附件;逾期未回 → 消保官升級成本上升。